关于“套路贷”的法律知识

来源: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729次

大家在使用网络办公或者娱乐的过程中,手机或者电脑时不时会弹出来一些所谓“低门槛无息贷款”的页面。“低门槛”“无息”看起来很诱人,毕竟接受过多年社会毒打,大多数人内心还是会犯嘀咕,“天上真的会掉馅饼?”然后毫不犹豫地忽略这种“好事”。


如果你没有被诱惑,恭喜你,多年社会毒打的经验可能帮你躲过了一个“深坑”,你可能遇到了“套路贷”。贵州律师事务所帮你识别什么是“套路贷”!


一、“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三个要件:1.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2.是否形成虚假债权债务;3.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二、“套路贷”与其他案件的区别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债权债务。

(二)“套路贷”与非法讨债案件的区别

非法讨债是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实现债权采取了非法手段。


三、常见的犯罪手法及步骤

这里直接引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下列只是常见的犯罪守法和步骤,若存在其他手法和步骤符合“套路贷”三个构成要件,也可以认定为“套路贷”。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注:最常见的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的手法就是“砍头息”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玩“人间蒸发”使得被害人无法依约还款,等违约时间拖够了,再主张被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分子为了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合法/非法手段都用上。


四、“套路贷”的罪名

“套路贷”并不是刑法上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概括性称谓,套路贷最本质上就是诈骗,在未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等构成其他罪名的手段的前提下,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一般以诈骗罪论处。

为什么说“套路贷”犯罪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呢?前几年的网络流行语有不少可以和套路挂得上钩,比如“少点套路、多点真诚”“我走过的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可见套路这个词实质上就是“骗”!但是“聪明人”的骗怎么能叫骗呢?应当说是“套路”。

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如果“套路贷”只是构成诈骗罪,那么实施“套路贷”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怕不是要笑出来,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家可以这么记,“温和”的套路贷是诈骗罪即可。



五、“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外,以其他明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简单来说,如果不幸上当受骗,还向犯罪分子“还本付息”,除了犯罪分子真金白银给你的本金,办案机关不会退给你,其他的所谓“砍头息”“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杂七杂八的费用都会退还给你。